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之所以称为生前信托,是因为生前信托建立在您还建在时,而不是在您的去世以后。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REVOCABLE) 和不可撤销 (IRREVOCABLE) 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所以该信托对订立者的税务及资产产权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对债务起任何保护作用。

生前信托最大的它的优势是信托财产不用经过法庭认证。遗产认证的法律程序非常昂贵且耗时,还会公示很多关于您的私人信息。生前信托看避免这一过程

生前信托形式:货币资金信托、债权信托、权利信托、实物财产信托等。

生前信托的目的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和增值财产

1、管理财产

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委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

3、保全财产

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

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生前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包括

1、信托当事人

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须拥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间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则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2、信托目的

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应不违反法律,不违反民族习惯、公共道德,并明确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

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说明要明确详尽;其次要列明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4、受托人权限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内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权利是由委托人赋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权限相应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权限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时也拥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受托人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权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来决定的。在信托契约中需要说明的受益人的权限主要是指明确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

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难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实现之时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7、受托人的报酬

在营业性信托中,信托契约应明确受托人的报酬,例如计取报酬的标准、方法、金额,报酬的支付时间、方式都要明确规定。

8、受托人的保留条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随意撤销,委托人也不得随意中止受益人的资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约中明确保留条款,即保留对合同契约的撤销权利,保留改变受益人的权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约中的保留条款处理信托期间出现的意外变故。

遗嘱和生前信托的区别

 

遗嘱 生前信托
遗产认证 需要经过遗嘱认证(包括外州财产);需要找到所有受益人;

由法庭处理受益人的挑战和债权人的纠纷;

在您去世时成为公开记录。

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避;免外州财产遗嘱认证费用;

没有法庭对纠纷的自动监督;

保密。

省税 与生前信托的规定一样
财产管理 除了遗嘱,还必须有委托授权书或财产管理安排执行人去管理您的资产。 当您愿意并能够的时候,您可以做为信托人去管理您的信托财产。可以设定一个后继信托人在您过世后去代替您的位置。
费用 立遗嘱的费用比信托少。但是,遗嘱认证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远远超过立遗嘱或信托的费用。 准备、筹集和管理信托的费用比遗嘱多。但是放在信托里面的财产可以避免遗嘱认证费用